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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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水平,组织做好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使设备缺陷消除在出厂之前,保证设备按时交货,经电力、机械两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由电力部向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派驻总代表组的制度。2.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检查、督促、推动、协调对设备的监造和催交工作。总代表组的业务归口领导单位是电力部成套设备局。二、总代表组的职责3.负责同有关项目单位、设备制造厂联系,了解设备的生产计划和交货进度要求,并按照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协助供需双方签订监造实施的计划,落实监造的内容,对重大质量问题进行把关。4.负责组织有关项目单位驻厂代表在制造
2、厂监造、催交工作,并监督执行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交货和付款进度的规定。5.负责组织用户驻厂代表参加生产厂内的有关见证试验。6.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情况在产品质量见证表上签字,并组织用户驻厂代表进行监造项目中的见证表上签字。7.按照经济合同中有关质量、交货进度的规定,核实实际生产进度和质量情况,提出付款的支付意见,并监督执行。8.每月五日前向电力部成套设备局书面汇报工作情况。9.当项目单位与制造厂有重大意见分岐、经协商仍不能统一时,应提出备忘录,并向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和建设协调司报告。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同时抄报机械部重大装备司。10.建立必要的设备技术档案,对设备的质量、交货和服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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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 电力设备 制造厂 代表 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