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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提升海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力、辐射带动力,进一步行业领军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政办字(2023)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比较优势、市场占有率高,具有持续发展能力、较好成长性,以海洋产业为主营收业务的企业。第三条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强的原则,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第四条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每年评选1
2、次,每次评选20家企业,授予“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并综合评定其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3年内不重复补助)。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在我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二)产业方向。以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电力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技术服务、海洋信息服务、涉海设备制造、涉海材料制造、涉海经营服务等为主营方向的涉海企业。(三)经营规模与效益。上一年度海洋营业收入在500
3、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海洋营业收入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信用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遵纪守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申报材料1.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海洋营业收入情况);4 .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自评表及证明材料;5 .申报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评选方法
4、和程序第七条市海洋发展局发布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工作通知,评选按照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市级复评、公示发布、资金兑付等程序开展。(一)企业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注册地向所在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二)初审推荐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验、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种方式综合考察,形成推荐企业名单。所推荐企业由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集中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三)市级复评市海洋发展局制定复评工作方案,组建专家评审组
5、,复审申报材料,评审确定高成长性海洋企业20强建议名单,市海洋发展局组成考察组对建议名单内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四)公示发布建议名单和考察情况经市海洋发展局集体研究后,在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布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五)资金兑付市海洋发展局汇总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拟奖补资金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下一个年度通过区(市)、相关功能区兑付财政奖补资金。各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将已兑付奖补情况,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八条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第九条市海洋发展局建立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培育
6、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等开展跟踪服务。第十条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海洋企业特点和需求,建立高成长海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更多高成长性海洋企业。第十一条有效期内的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二条停产半年以上,经审查已达不到市级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由市海洋发展局收回称号。第十三
7、条有效期内的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等与评选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市海洋发展局告知有关情况,不再符合标准的企业,由市海洋发展局审核后取消称号,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予以审核确认。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所述“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平度市、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海洋发展局,胶州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青岛蓝谷管理局、上合示范区管委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本实施细则所述“地方贡献”是指企业在享受各类减免政策后,在青岛区市两级税务系统实际缴纳的税收额,以市级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评选活动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体申报材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