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127-84 水质监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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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 质 监 测 规 范 SD 12784 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水文局 华 东 水 利 学 院 批准部门:水 利 电 力 部 施行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质监测规范的通知 (84)水电水文字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各流域机构: 水质监测规范经审议会讨论修改后,经部审查批准列为水利电力部部标准 SD12784,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执行情况、意见等及时函告部水 文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编 制 说 明 水质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我国水利部门自50年代以来,开展了天然 水化
2、学的观测分析,70年代初开展了污染项目的监测工作。为了统一技术标准, 提高测验成果质量,1962年我部曾制订颁发水化学成分测验规范,1974年曾作修 订,列入水文测验试行规范。 1978年3月,原水利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 编写了水质监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后经过几次修改。1982年5月,水电 部水文局在上海召开的水质监测技术工作座谈会上,确定将水质监测暂行办法 改编为水质监测技术规定。1983年4月,在安徽蚌埠召开的水质监测技术讨 论会上,征求过意见。并于1984年9月按部标准要求,经过编写组成员集体审改, 定名为水质监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由水电部
3、水文局和华东水利学院负责主编,参加编写、审改的成员 单位有:北京、上海、云南、湖南、河南、吉林、江苏、福建省(市)水文总站,长 江水资源保护局,黄委会水文局和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的内容计有总则,水质站网,采样,测定项目与方法,实验室分析 质量控制,污染源调查,资料整编、汇编、刊印,共七章。 水利电力部水文局 1984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水质监测的目的和意义 第1.1.1条水利部门的水质监测是为国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提供 系统的水质资料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科学技术和保障 人民健康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水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1.2.
4、1条定期(或连续)监测全国各水系的水质,掌握其变化动态,在积累水 质资料的基础上对水系水质状况适时提出评价报告。 第1.2.2条结合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协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收集和调查污 染源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对污染源的防治要求。 第1.2.3条开展科学试验,不断改进水质监测技术。研究水质变化规律及其应用。 第1.2.4条积极开展水质方面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水质分析和水质资料的作 用。 第三节 制定规范的目的 第1.3.1条为保证水质监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可比性和系统性,特制 定本规范。 第四节 规范适用范围 第1.4.1条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
5、质监测。地下 水监测的分析方法,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4.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文总站和流域机构,可在执行规范的 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需要变更本规范的主要技术 要求时,应报水利电力部批准。 第1.4.3条随着水质监测技术的发展,水利电力部将对规范中未列入的新 项目、新仪器、新方法,另作补充规定或修改原有规定。 第五节 水质监测人员守则 第1.5.1条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水质监测资料的质量,水质监测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严格 执行本规范。 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涂改、伪造数据资料和缺测、漏测。 第二章 水
6、质 站 网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水质站网是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的基础。水质站是进行采样和现场 测定,定期搜集资料的基本单位。根据需要,水质站可以设置若干断面。 第2.1.2条水质分析室是基层水质站网的核心,完成所辖水质站网的水质监测 工作。 第二节 水质站分类 第2.2.1条根据水质站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可分为基本站、辅助站和专用站 三类: 基本站:长期掌握水系水质变化动态,搜集和积累水质基本资料而设置的站。 辅助站:配合基本站,进一步掌握污染状况而设置的站。其测定项目,测次频 率视污染情况而定。 专用站:某种专门用途而设置的站。 第2.2.2条在布设各水系的基本站时,应有12个
7、能确定本水系自然本底值 (即未受人为直接污染的天然水体)的水质站,以便收集水质评价和研究水质变化规 律的参证资料。 第三节 设 站 原 则 第2.3.1条在布设水质站前,应搜集包括水量、水质、地质、地理,以及工业 布局、水利、水产、农业区划等基本资料,用作选择站址、确定站类的依据。 第2.3.2条为了掌握水系状况,在干流控制河段,较大支流汇入前的河口处, 湖泊(水库)出入口处,以及入海河流的河口处应设站。 第2.3.3条河流出入国境的把口处应设站。 第2.3.4条人类经济活动集中的地点,如工矿企业集中区,将兴建大中型工矿 企业的城镇,已建成或将兴建重大水利设施的河段,大型灌区及主要风景游览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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