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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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
2、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粮食产能相当耕地的地区和建设单位,可通过交易向指标所有人购买指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的行为。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实现有偿出让、获取指标流转收入。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补充耕地指标的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第五条耕地占补平衡坚持以县域平衡为主。县级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市级政府在市域内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省政府在省域内调剂补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直接组织实施。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补充耕地指标,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补充耕地指标,须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第二章指标交易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和管理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4、制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及运作程序,并将其纳入陕西省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信息平台进行管理。第七条跨市易地补充耕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后备资源丰富并愿意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区),经市级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跨市域易地占补平衡的申请。(二)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专业土地整治机构或购买社会机构服务,对拟交易的新增耕地地类、娄攵量、等级、质量和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核实后,按程序进行审核。(三)交易。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将审核合格的指标提交交易平台,提出交易价格,占用耕地市县根据需要交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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