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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第七章消防经费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I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I领导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防止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
2、,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层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第三条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I,加强消防演习,提高师生员工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防止火灾、汇报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五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陕西师范大学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意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
3、理制度;(二)同意消防安整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波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即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目的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行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
4、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整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贯彻消防设施、器材区I维护、维修及检测,保证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时实行和演习;(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八条学校公安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设置消防管理科,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平常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整年度
5、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后实行;(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贯彻状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I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习,普及消防知识;(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备工作,做好技术防备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其
6、他单位和学校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中以及公众汇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立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立案以及公众汇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参与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J招标和验收;(十二)按照工作规定上报有关消防安全面的信息数据;(十三)配合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十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九条校内各单位以及附属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7、,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岗位负责人及岗位职责。驻校内其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严格贯彻本措施,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贯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习;(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
8、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置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A)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公安处立案;(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校后勤第一集团作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与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习;(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发生火灾也许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也许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原则,
9、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一)学生小区、食堂(餐厅)、教学楼、积学堂、崇鎏楼、终南音乐厅、新勇学生活动中心等会堂(会议)中心、体育馆、校医院、校内超市、宾馆、幼稚园、附属小学、附属中学;(二)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财务处、后勤第一、第二集团;(三)雁塔校区的教学七楼,长安校区区)致知楼、格物楼、地下车库;(四)学校保密室;(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措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内举行文艺、体育、集会、
10、招生和就业征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贯彻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原则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习,并根据活动规模级别经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公安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I,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第十三条学校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第十四条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所有波及消防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11、术原则,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立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处、公安处欧I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时如设计方案、验收汇报、竣工图纸等图纸、资料、文献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公安处立案。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消防设施在移交前的)一切工作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意使用后,基建处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移交,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然后,在公安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参与下,按照学校对整栋建筑的(功能划分向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使用移交;最终,建设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和公安处进行消防系统使用培训。第十六条使用移交时需要向公
12、安处报送如下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汇报及消防系统竣工图纸;2.售后服务协议、设备移交分区域清单(根据学校对整栋建筑的功能划分)。第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区域,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公共区域。各单位应当保障本管理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第十八条公安处负责全校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外其他单位消防设施欧I检测、维修、更换,使用单位配合。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及时汇报公安处,由公安处进行统一配置、更换或维修。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自筹经费处理本单
13、位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换,并须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须配置专职值班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持公安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消防控制室挪作他用。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运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公安处立案。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关单位购置、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备措施,报公安处审核立案。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冈。第二十二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14、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J,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公安处申办审批手续,并贯彻现场监管人,采用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由出租方、承租方共
15、同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公安处、国有资产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任何人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公安处报警,火警“119”,校内报警长安校区“85310110”,雁塔校区“85308110”。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免费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接到火警后,学校公安处及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区I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公安处的火灾扑救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汇报。较大以上火灾同步报教育部。第二十七条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记录火灾损失并报学校公安处及有关机关立案。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公安处及有关单位根据学校总体及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二十九条学校公安处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贯彻状况;(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状况;(三)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贯彻及记录状况;(四)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