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1.考试违纪或舞弊的界定及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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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1中南民族大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三条学生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对违纪舞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记。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夹带纸条、教材、参考书、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进入考场尚未抄袭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
2、考试的,或擅自交换A、B卷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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