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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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瓶装液化气行业终端配送服务的应用和管理,提升我市瓶装液化气终端配送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构建安全、有序、高效、畅通的“最后一公里”配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企业向用户提供终端配送服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至用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
2、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标准、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钢瓶流转等相关信息。第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第三章终端配送车辆管理第六条终端配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仅限于从事瓶装液化气终端配送活动;(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车辆技术规范标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
3、目录中的正三轮摩托车,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且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S)应由专业生产厂商制造和经销;(四)已购买交强险和国家规定的车辆基本保险(包括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五)车辆需按相关要求,喷绘统一颜色外观和标识标志。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服务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六)车辆须安装北斗定位系统,禁止改变车架号、发动机号、生产日期及外观、结构和主要技术参
4、数,禁止加装其他动力装置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第七条终端配送车辆的装载应遵守以下要求:(一)装载气瓶不得超过核载数量与核载重量;(二)装载和配送的气瓶须为加装有可溯源二维码标签的自有产权气瓶,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安全防范器材及燃气燃烧器具以外的其他货物;(三)装载的气瓶应竖立码放,且固定良好,防止滚动、碰撞。气瓶不得倒放或悬挂车辆箱体外侧。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第八条终端配送车辆的通行应遵守以下要求:(一)驾驶终端配送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示、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行驶;(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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