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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s for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19批准 1996-01-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管理、生产、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和炸药厂。2 引用标准 GB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3 术语3.1 可燃粉尘 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3.2 粉尘
2、爆炸危险场所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3.3 惰化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气体,或将惰性粉尘撒在粉尘层上面,使这些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3.4 抑爆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3.5 泄爆 有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3.6 二次爆炸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4 一般规
3、定4.1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4.2 企业法人必须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4.3 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4.4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应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4、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4.6 生产粉尘防爆产品,必须经劳动部或其指定的单位许可,并颁发许可证。4.7 安全、通风、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4.8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应有粉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5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5.1 防止散装粉料自燃5.1.1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必须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在室温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应贮存在惰性气体或液体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贮存。5.1.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必须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当自燃过程已经发展到可
5、能导致燃烧或爆炸时,必须慎重采取制止自燃发展的措施。5.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5.2.1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有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 b.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c.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d.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5.2.2 与粉尘云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器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必须低于相应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5.2.3 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尘的场所、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2.3.1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
6、,必须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5.2.3.2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必须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5.2.3.3 斗式提升机必须配备安全保护装置。5.3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5.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防雷措施。5.3.2 当存在静电点火的危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5.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7。5.3.2.2 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
7、、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5.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5.3.2.4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5.3.2.5 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5.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5.4.1 粉尘云能够被偶然碰撞(如金属杂物与工艺设备内部零件之间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5.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5.4.3 铝、镁、钛、锆等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的火花是特别危险的点火源。当存在上述金属或合金的粉末
8、时,必须防止产生摩擦火花。5.4.4 对含有特别容易点燃的粉尘的工艺设备,检修维护作业期间必须保证在含有这类粉末的区段不产生摩擦碰撞火花。5.4.5 没有与明火作业相同的保护措施,严禁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5.5 惰化5.5.1 在生产或处理特别容易点燃的粉末的工艺设备中,必须用惰性气体惰化粉尘云。5.5.2 在碾磨机和混料机等加工或处理粉料的设备中,应根据其粉尘爆炸特性,确定是否采用惰性气体惰化。5.6 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处在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以外,是防爆的有效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如在排粉系统中和用于粉末静电喷涂的小室内,必须控制粉尘浓度高于粉尘爆炸浓度上限。6 减小初始爆炸引
9、起的破坏6.1 分段与隔离6.1.1 工艺设备的连接,必须保证不进行明火作业就能将各设备方便地分离和移动。6.1.2 设计工艺设备时,必须考虑技术上可实现的隔离,防止某一设备发生的爆炸波及相邻的设备。b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6.2.1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能够遥控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6.2.2 根据车间的大小,可安装几个能互相替换的遥控电机电源的开关台。开关必须有适当标记,宜用自发光信号做标记。6.2.3 遥控开关,必须安装在当车间内发生火灾和爆炸时仍能进行操作的地方。6.3 车间宜采用自动抑制爆炸系统进行保护。6.4 约束爆燃压力6.4.1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自动抑爆系统,也无
10、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必须足以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同时,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也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必须安装阻爆装置。6.4.2 所有排粉管和不同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管,应足以承受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6.5 泄爆6.5.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完全发展的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压力时,必须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应以GB/T15605或粉尘爆炸标准试验和实际考察作依据,以保证发生意外爆炸时可能达到的最大泄爆压力不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最大内压。6.5.2 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
11、部超压。7 二次爆炸的预防7.1 防止粉料从生产设备中逸出7.1.1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不得向车间泄漏粉料。7.1.2 工艺设备内有粉料时的压力,宜低于设备外部的环境压力。7.2 特殊地点的有效除尘7.2.1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除尘措施。7.2.2 手工装粉料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7.2.3 进行打包的场所,必须定期清扫。7.3 包装好的粉末产品,应尽快送到单独的贮存室。7.4 做好平时的清扫工作7.4.1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7.4.2 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12、8 个体防护和抢救8.1 个体防护8.1.1 生产人员必须按GB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8.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可净化空气的呼吸保护装置。8.1.3 在作业场所内,严禁生产人员贴身穿着化纤织品做的衣裤。8.2 抢救8.2.1 企业必须编制粉尘爆炸事故抢救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8.2.2 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指导下,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灭火和抢救训练。9 灭火9.1 禁止使用能扬起沉积粉末形成粉尘云的灭火方法。9.2 灭火时,必须使用雾化效果好的喷嘴,以保证灭火剂能形成粉尘云和液雾幕。9.3 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
13、火剂。9.4 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禁止用水灭火。9.5 灭火设施和灭火剂必须随时可用。10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10.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爆炸性粉尘的建(构)筑物,它们之间应是分离的,并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10.2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也可采用“抗爆”结构。10.3 多层建筑的结构10.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这种结构的地方,必须在墙上设置面积足够大的泄爆口。10.3.2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孔作为泄爆口,必须保证它们在爆炸发生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10.4 厂房内的危险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10.5 设备、梁、架子、墙等必须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不宜有向上的拼接平面。10.6 疏散路线10.6.1 工作区必须有足够数目的疏散路线。疏散路线的数目和位置由设计部门确定,主管部门批准。10.6.2 疏散路线必须设置明显的路标和事故照明。10.7 特别危险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面的露天场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其中、周豪、冯志彬、赵丹力、庞奇志、李晓飞、王红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