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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监督制度 SD24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化学监督制度的通知 (88)水电电生字第2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加强火电厂化学监督工作,以适应高参数大机组发展的需要,现对1975年 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水、汽监督规程中的监督条文部分和1979年颁发的化学监 督制度(试用本)进行了修改,合并为化学监督制度(编号为SD24688),正式 颁发执行。原火力发电厂水、汽监督规程和化学监督制度(试用本)同时作 废。请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2月2日 1总则 1.1化学监督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2、必须采用 能够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 有关的发供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2各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公司,下同)必须设有化学专业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 导下,负责化学监督工作。 1.3化学监督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厂、供电局、基建、 调试等单位,要加强领导,设化学监督专责人。各发电厂、供电局,要成立 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热 控等部门的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1.4化学监督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水、汽、油、燃料等的质量监 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
3、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 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1.5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根据本 制度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制度或实施细则。 2职责及分工 2.1各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局化学监督工作,化学监督专责人负责开展 具体工作。总工程师及专责人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局化学监督情况,协调、落实与 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2.2电力试验研究所是主管局在化学监督方面的职能机构。在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 下,设监督专责人,由专业室主任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其职责为: 2.2.1组织贯彻上级
4、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检查并推动本局系统的化学 监督工作。 2.2.2研究解决化学监督工作中的技术关键问题,参与和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 改进、生产调整、新型设备鉴定、重点机组化学清洗及新建或扩建机组时的设计审 核工作。 2.2.3参加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2.2.4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化学监督人员的素质。 2.2.5组织或协助主管局开展化学监督评比工作,并确定下年度监督工作重点。 2.2.6了解所属单位的重要测试设备的配置情况,协助主管局规划和审核配置计 划。 2.3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厂、局化学监督工作,并责成化学
5、监督专责人 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2.3.1总工程师的职责 2.3.1.1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 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厂(局)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化学监督网会议; 检查、协调、落实本厂(局)化学监督工作。 2.3.1.2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的调试和化学清洗工作;督促做好设备防 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和油耗,以及燃料的质量监督等工作。 2.3.1.3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并在检修 后组织验收。 2.3.1.4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 施,并上报主管局及电力试
6、验研究所。 2.3.2化学监督专责人,协助总工程师作好2.3.1所列各项工作。 2.3.3值长领导和组织本值在运行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2.3.4发电厂化学车间、供电局油务班的职责 2.3.4.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拟定本单位的实 施细则和措施。 2.3.4.2负责或指导取样化验,保证试验质量;正确处理补给水、凝结水、给水、 炉水、循环水、疏水和内冷水等;严格监督凝汽器、除氧器、锅炉的汽水和燃料 的质量;负责新油和运行中的汽轮机油及变压器油等的质量检验与监督,指导或 开展油的防劣和再生工作;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油、气以及燃料等的质 量状况;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
7、及时与值长及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 向专责人、总工程师以至上级单位汇报。 2.3.4.3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监督 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用、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监督工作。 2.3.4.4参加主要设备的大修检查及验收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或采取相应措 施。 2.3.4.5设立化学仪表班,负责化学仪表化工作,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逐步实现水、汽等质量的仪表连续监督。 2.3.4.6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材料消耗。 2.3.4.7新建或扩建机组时,参与设计审核工作,并应在热力设备安装期间,了 解有关水汽系统、设备的构造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
8、式;水汽取样器、化 学仪表的安装地点;水处理设备、管道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等情 况,并参加验收。对影响水汽质量的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2.3.5发电厂锅炉专业的职责 2.3.5.1配合化学车间做好锅炉热力化学试验和其他有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 数,并订入锅炉有关规程;发现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化学人员, 共同研究处理。 2.3.5.2保证汽水分离器、蒸汽减温器的检修质量;根据化学监督要求,搞好锅炉 排污,努力降低汽水损失。 2.3.5.3负责做好所辖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取样器、取样冷却器的维护及灰的取样 工作。 2.3.5.4设备检修前,应征求化学监督专责人
9、或化学车间对检修的意见,特别是对 割管的要求,纳入检修计划;搞好锅炉检修和停、备用阶段的防腐保护工作。 2.3.5.5锅炉化学清洗时,会同化学车间拟定清洗方案,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 设计、安装和操作,做好清洗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2.3.6发电厂汽机专业的职责 2.3.6.1与化学车间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和蒸发器的热力化学试验,确定运行 工况、参数,并订入汽机规程;作好除氧器运行、维护、检修工作,保证出水溶氧 合格。 2.3.6.2保证凝汽器管、真空系统和凝结水泵轴封严密不漏,使凝结水溶氧和硬度 (或含盐量)符合标准。根据化学监督要求,进行抽管检查;更换凝汽器管时,要 根据火力发电厂
10、凝汽器管选材导则正确选材。安装前,要进行包括探伤、内 应力检验在内的各项检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并保证安装质量。 2.3.6.3做好循环冷却水的补水和排污,以及胶球清洗设备与铜管成膜设备的维护 检修工作。 2.3.6.4做好所辖汽水取样冷却器的维护工作,并监视好水汽监督仪表,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3.6.5努力降低汽水损失,降低油耗。 2.3.6.6设备检修前,征求化学监督专责人或化学车间的意见,纳入检修计划。做 好停用、备用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 2.3.6.7当汽轮机油含水或冷油器漏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油系统补、 换油时,应征求化学监督人员的意见
11、。 2.3.6.8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中汽轮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等工作。做好发电机冷 却系统及水质维护工作。 2.3.7发电厂电气专业、供电局电气有关部门的职责 2.3.7.1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变压器油、六氟化硫的管理、净化和防劣化等项工 作。 2.3.7.2按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 2.3.7.3如油质、六氟化硫及气相色谱分析等项结果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积 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大修及变压器吊芯(罩)检 查或补、换油时,要通知化学监督专责人。 2.3.8发电厂热工车间的职责 2.3.8.1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
12、表等 配备齐全,准确可靠,作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 2.3.8.2搞好与化学监督有关的设备的程控及自动调节装置。 2.3.9发电厂燃料车间的职责 2.3.9.1按照要求,采集煤样、油样,并注明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做好机 械化采制样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 2.3.9.2及时将全厂使用的燃料品种情况通知化学车间,按要求和规定及时采样, 由化学车间进行质量检验。 2.3.10电力建设单位的职责 2.3.10.1按照部颁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要求,做好未安装及 投产前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保证设备、管道防腐层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2.3.10.2严格按照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13、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进行 设备验收工作。 2.3.10.3锅炉需要用水前,水处理设备、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等必须安装和试 运完毕;做好系统及设备的化学清洗工作;机组启动时,除氧器、给水加药设备、 循环水处理设备、在线化学仪表及水处理程控等,都要同时投入正常运行,并进行 凝汽器铜管成膜工作。 2.3.10.4严格按照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基建阶段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搞 好安装、调试和启动阶段的化学监督。 3监督 3.1发供电设备在安装、运行、检修及停备用阶段的水汽质量和防腐蚀监督及测试 方法等,必须按照部颁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严格执行。所有排放的废液应符 合环保要求。 3.1.1
14、各单位可根据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及化学仪表等情况, 按部颁的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确定监督项目与分析测定次数(引进机组可按 制造厂的规定执行)。但运行中的监控项目,每班测定不少于2次;有连续监督仪 表的每班抄表不少于4次。其中给水铜、铁的测定每月不少于4次,水质全分析每年 不少于4次。运行中发现异常或机组启动时,要依照具体情况,增加测定次数和项 目。 3.1.2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必须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 新的除氧器投产后,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最佳运行方式,保证除氧效果。给 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考虑对除氧器结构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3.1.3对新投入运行的
15、锅炉或蒸发器(蒸汽发生器),必须进行热力化学试验和调整试 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监控指标。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 全面或部分热力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 3.1.3.1提高额定蒸发量; 3.1.3.2改变锅内装置或改变锅炉循环系统; 3.1.3.3给水质量有较大改变或改变锅内处理方式; 3.1.3.4发现过热器或汽轮机有盐垢时。 3.1.4水处理设备投产后或设备改进、原水水质有较大改变时,均应进行调整试 验。 3.1.5机组启动时,必须冲洗取样器(运行中定期进行冲洗),按规定调节样品流量, 保持样品温度在30以下(南方地区夏季一般不超过40)。 3.1.6锅炉启动后,发现炉水浑浊时,加强磷酸盐处理及排污或采取限负荷、降压 等措施,直至炉水澄清。 3.1.7因凝汽器管泄漏引起凝结水或给水硬度超过标准时,及时查漏堵漏,同时加 强锅内磷酸盐处理与排污,并监视炉水pH值的变化。若铜管继续或加大泄漏,水 质急剧恶化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停炉,以防事故发生。 3.1.8对各种水处理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使用瞬间(间断)大剂 量的方式加入,应逐步实现加药自动化。根据炉水、冷却水水质情况,决定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