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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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313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区域划分一类:石化街道、山阳镇、金山卫镇、朱泾镇所属行政区域;二类:枫泾镇、亭林镇、高新区社区(原朱行镇行政区域)、漕泾镇、张堰镇所属行政区域;三类:廊下镇、吕巷镇所属行政区域。二.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的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
2、地使用权基价标准一类:1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10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类:9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二)货市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的价格补贴标准一类: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类: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易地建房的价格补贴标准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并选择易地建房的,一、二、三类区域的价格补贴标准均为2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被补偿人按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方式。四、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和居住建筑面积认定(-)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
3、偿或产权房屋调换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X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二)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选择易地建房方式的货市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符合补偿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被补偿人,也可以选择易地建房方式。易地建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X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三)被征收房屋的居住建筑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居住建筑面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镇(高新区
4、社区)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时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等认定。(四)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被补偿人经审核认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积,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X经审核认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积。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镇(高新区社区)根据补偿规定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五、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选择产权房屋调换方式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享受对象、供应均价.审核认定标准和价值结算(-)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的享受对象被补偿人选择产权房屋调换方
5、式的,按户享受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二)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的供应均价各区域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的供应均价为:一类: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2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类:2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享受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的审核认定被补偿人应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镇(高新区社区)按户为单位,以下列标准审核认定:1征收土地预公告时,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与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总和除以同区域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的供应均价后所得的建筑面积,予以审核认定。2征收土地预公告时,被征收房屋内已享受本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
6、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宅基地退出方式)等项目征收(动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含照顾增加的建筑面积)的被补偿人,按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与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总和计算所得的建筑面积,扣除被补偿人他处已享受的征收(动迁)安置建筑面积(含照顾增加的建筑面积)后,予以审核认定。3.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镇(高新区社区)按上述标准审核认定后,被补偿人按户可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予以审核认定。(四)享受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价值的结算和支付1 .被补偿人在审核认定范围内选购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按征地
7、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以本区域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的供应均价为基准评估安置单价,以安置单价结算该部分建筑面积价值。审核认定范围内未选购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被补偿人可享受货币补偿方式的均衡实物安置补贴。2 .被补偿人选购的征收安置房,因征收安置房户型原因与审核认定应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对超过审核认定征收安置建筑面积外选购的建筑面积予以分段结算价值:(1)超过审核认定征收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选购的部分,以安置单价结算该部分建筑面积价值;(2)超过10平方米外但不超过20平方米(含)以内选购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市场单价,以市场评估单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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