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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3)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3)1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遂
2、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一)包括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二)专项资金要聚焦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围绕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进行全方位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可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优化调整。(三)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普通项目为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直补项目为按照有
3、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对象可以是个人。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遂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四条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4、一)研究制定遂宁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三)组织编制遂宁市科技计划专项预算;(四)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五)与牵头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六)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七)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A)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九)负责遂创通一遂宁双创服务平台的管理;(十)负责拟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项
5、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十一)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第六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下达与监督单位。其职责是:(一)负责各类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二)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下达工作;(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七条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工作,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二)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三)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四)督促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
6、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七)及时反映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第八条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其职责是:(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
7、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六)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A)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九)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十)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十
8、一)按时间、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九条项目组织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第十条指南编制。市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重点工作,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一条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
9、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第十二条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遂宁市境内的单位;2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3 .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
10、究领域或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4 .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5 .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2 .科研人员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4 .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5 .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
11、行限项管理。第十三条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系统和网站在线申报或线下申报项目。第十四条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第十五条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第十六条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前须经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
12、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第十七条项目预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出预立项项目。第十八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13、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系统和网站或线下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纸质件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二十条落实法人责任。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第二十一条履行牵头责任。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第二十二条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
14、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第二十三条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3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
15、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S)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收到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一)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优秀。(二)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合格。(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合格。1 .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