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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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地址确认书案号案由当事人告知事项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2 .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3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4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
2、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5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6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送达地址(如有指定签收人请注明)手机号码是否接受电子送达是否电子邮件:手机:其他:我巳知晓诉前调解阶段不收取诉讼费,调解不成转立案时通过短信发送诉讼费预缴通知。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
3、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案号案由当事人告知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在法院办理案件如需办理退费,应预留退费账户信息并及时提交法院。2.诉讼退费收款人名称应当和当事人名称一致。如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预留退费账户信息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联行号:联系电话: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如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将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确认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如邮寄立案,请下载并完整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后与立案材料一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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