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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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履行法定或者约定职责、义务,以及保护本人利益的,不属于前款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
2、为确认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复核调查等工作。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贝!k第六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第二章受理第七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或举荐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见义勇为受益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申请或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发现未提出申请或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启动确认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对于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或举荐,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表,制作受理回执交申请人或举荐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或举荐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
3、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受理单位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确认事项通知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并制作移送确认事项告知书交申请人或举荐人。外单位移送的确认事项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收。移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对发生在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施行日期(2000年4月1日)前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举荐)人。第十二条对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接到指定管辖
4、请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公安机关送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向申请人或举荐人送达指定管辖决定告知书。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第十四条对于直接受理或者其他单位、部门移送的确认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XX1O个工作日。第十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需要调查的事实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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