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建引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社会团体:(一)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二)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三)在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
2、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支持本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3、,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行业协会商XX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行业协会商XX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第六条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和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成立时的选举工作由主要发起人与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30日前,提请党建工作
4、机构审核。第九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秘书长)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换届选举时,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选举结果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届中增加、补选负责人,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进行选举。召开理事会的,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选举结果必须经到XX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新当选的负责人应当同时为常务理事。增加、补选后的负责人总数应当符合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数要求。第十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
5、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XX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届中增加、补选的负责人,同一职务连续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届。行业协会商XX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应当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第十一条聘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产生,任期不受届次限制,有权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就会议内容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会议内容涉及聘任制秘书长任命、待遇等个人事项的,聘任制秘书长应当回避。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聘任的秘书长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
6、权益。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的行业协会商会,经理事XX意,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书长担任。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选举产生新的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的监督,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
7、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管。理事长(会长)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出现章程规定的罢免情形,可以召开理事会进行罢免,罢免决定必须经到XX事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前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被罢免的负责人数不得超过原负责人总数的五分之一。被罢免的负责人为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补选,并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被罢免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由行业协会商会在其罢免后的20日内,报经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期间,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取消其负责人职务。第十七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