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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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和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项支出。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2、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四条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一般自然灾害,原则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区财政自行解决,对灾害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市级财政将酌情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但达不到启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一
3、次自然灾害过程达不到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XX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分析灾情,需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及时启动,同时要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XX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救助项目及标准第八条各级财政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
4、救助资金: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以
5、上各项目的救助标准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第九条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标准。各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本级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第十一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各级财政部门应XX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
6、,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二条达到上级应急启动条件的,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一次自然灾害过程达不到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但本市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可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紧急救助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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