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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依据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XX省“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依法组建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任务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专业技能,按照平急结合、训练有素、作风顽强、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日常管
2、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装备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突发事件。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整合资源,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结合森林草原分布、水文地质条件、所处地震带等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针对常发、易发灾种,积极推进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队伍建设相关的制度管理、装备配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负责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运行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日常管理、应急值守、集结待命、调度指挥、预防性检查、培
3、训演练和装备后勤保障等),并对照以下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救援能力,队伍有组织、有保障,人员基本稳定,能够做到及时响应;(二)救援人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救援技能、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应急救援队的管理和统一指导协调,主要包括:(一)调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督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值班备勤、建立健全装备器材管理台账。(二)掌握本辖区内基础好、素质高、专业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推进救援队伍一专多能、一队多
4、用、多灾种救援能力建设。(三)建立信息通报、协同联动等制度机制,组织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任务是:(一)指导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将队伍建立、变更等情况报备应急管理部门,并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伍信息。报备情况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组织机构、主要救援装备、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二)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三)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四)发生突发事
5、件时,协助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度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第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围绕以下职责任务,加强自身管理:(一)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向对其命名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计划。(二)学习宣传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巡查。(三)科学合理计划安排年度工作。结合专兼职队伍特点,采取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实训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省级队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并做好演练评估。做好
6、救援装备器材的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四)规范应急值班管理,保证带班负责人、执勤队员在岗在位。在重点时段,加强值班值守和预置备勤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五)服从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服从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参与相关应急演练和应急服务等工作。第九条为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托本辖区重点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或其组建单位),组建命名本级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主要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的管理职责、调度权限保持不变。应急救援队伍发生不服从指挥调
7、度、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取消命名。第四章队伍调度第十条突发自然灾害时,由事发地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调度指挥本级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需要增援的,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增援请求。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指挥调度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或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并将出动的救援人员、装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向下达调派指令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当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统一指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按照指令开展救援行动。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第十三条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后,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下达调派指令的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做好救援总结评估工作,并于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负有管理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