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规则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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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认规则研究提要探讨自认规则的基础,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自认规则进行考察,我国现行自认规定的弊端,对如何构筑我国的自认规则提出构想,同时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的规制提出看法。关键词民事诉讼/自认规则/漏洞分析/立法构想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因此,围绕证据问题而展开的1系列诉讼活动无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然而,通观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立法,其粗陋之处却是显而易见的,在自认规则方面的明显疏漏就是其重要表现之Io由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自认规则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官不敢或不愿以当事人的自认为依据判决的现象。,我国正在起草民事证据
2、法,在未来的民事证据法中确定完善的自认规则不失为1种理性的选择。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规则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1自认规则的理论基础各国证据规则将自认规则纳入其规制范围,绝非无的放矢,乃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自认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乃是诚实信用原则。正如1切重要的法律概念1样,诚实信用原则虽被推崇为私法的帝王原则,但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却是众说纷纭,莫衷1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信赖的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等。真正的,实际的,真实的和不假装的。而善意,是1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
3、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抽象的优良品质,与其他事物相伴随,它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在普通用法中这1词语1般用来描述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心状态,概言之,即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注:参见B1ack,s1awDictionaryByHeneryCampbe11B1ack,M.A.5thediton.westpub1ishCO.1979.p160.p623-624.)o法律将道德色彩极为浓郁的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赋予基人人必须遵守的效力,其宗旨乃在于对于不正的人或无良心的人,必不给予以作弊的工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循以诚实及信用,此为罗马法以来的多国民
4、法所认同。但如果深入考察我们会发现,诚实信用原则多被各国民法确定为1项基本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的1项基本原则则不无疑问。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1项基本原则。这是由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利,而为了维护其民事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必然赋予其民事诉讼权利,如起诉权、辩论权、反诉权、处分权等。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仍然要基于合理和善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诉讼突袭、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禁止诉权滥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既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1项基本原则,那么该原则适用于证据
5、法乃是理所当然之事。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盖原、被告之目的,均在求正义,争议有1无2,关于正义之探求,原告与被告均在同1之列,故在诉讼程序进行上,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而进行,在提出诉讼资料上应遵守真实义务不外为诚实信用原则之1片鳞1,由此可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当事人应当承担真实义务。所谓真实义务,系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的义务。民事诉讼上的真实义务可分为两种:(1)完全陈述义务。即当事人对于某种事实有主张的责任时,应承担完全陈述的义务。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构成法律要件之事实,应负主张之责任。故当事人对此项事实,应为完全
6、之陈述。至属于1般要件之事实(例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妨害法律关系发生之事实(例如错误、虚假表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使法律关系消灭或变更之事实(例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债务更新、消灭时效完成等)是否不存在,当事人无主张之责任。故当事人之对造就上项事实,自有负完全陈述之义务。(2)真实陈述义务。此义务是禁止当事人故意为不真实的陈述,或故意对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真实陈述为争执。所谓真实,是指主观的真实,非指客观的真实。故当事人以善意所为的不真实的陈述,不在禁止之列.由此可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以及
7、事实和理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此种义务,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积极的真实陈述义务。另1方面,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主张、证据或事实理由,如果符合案件事实的,应当承认,不得否认。此种义务系对对方主张或证据的承认,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消极的真实陈述义务。而此种消极的真实陈述义务在证据规则上的反映就是当事人的自认。就诉讼实践言之,当事人最了解案情,但因其利益上的对抗关系,不仅在证据的提交上有取舍,即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且往往对对方提交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予以承认,不利的证据予以否认,而确立自认规则反映了法律对诚实当事人的尊重和对不诚实当事人的否定。2、自认规则的比较法自认是证据法的1项重要规则,1方面,它具
8、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功效;另1方面,它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以该项自认作为判决的基础。因此,尽管对自认的性质理解各异,两大法系国家均对自认规则予以制度上的设计,经过多年的演进,许多国家形成了规范的自认规则。(1)大陆法系国家的自认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自认是指1方当事人就不利于自己而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事实真实情况的承认(注: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730条。)。作为单方面行为的自认不需要另1方当事人的同意就产生其效力,只要是无瑕疵的、有意识的表示。尽管并非旨于供证据之用,仍然产生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各种证据中,自认初看似乎最具有说服力,但自认亦可与真实情况相违背,所以法律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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