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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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推动基层落细落实防灾减灾责任,提升综合减灾整体能力,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依据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并按程序进行命名和管理。第三条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省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市、县级减灾委员会统筹部署和推进本级创建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
2、动村、社区开展日常减灾工作,承担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第五条在省减灾委员会领导下,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指导开展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市、县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应成立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部署和监督指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机构职能不完备的功能区,市减灾委应协调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加强对其的监督指导。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单位必须
3、具备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作用。第四章申报和命名程序第七条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材料、现场核查和命名授牌。第八条县级减灾委员会根据本地综合减灾工作实际,于每年4月30日前明确本年度创建计划,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创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向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第九条县级减灾委员会应组织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于每年7月30日前,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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