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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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管理,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禽品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向社会提供种用畜禽或商品代仔畜、雏禽及其卵子(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公畜站、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点)等。第三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以及从事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
2、营许可证。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执行。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发放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权限:(一)原种场(一级扩繁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父母代场(二级扩繁场)、奶牛场、孵化场;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由所在地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第六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第七条从
3、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三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第八条不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必须来源于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从国外引进代理的;(二)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有贮存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专用设备和相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等。第九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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