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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力口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
2、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3、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拓展和运用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i肖防科普教育基地或者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办法,增强公民的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单位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第八条本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并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
4、援队伍及人员纳入地方表彰和奖励范围。第九条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三)开展消防工作巡查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四)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五)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
5、救援工作;(七)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八)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火灾扑救需要相适应;(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查处相关的违
6、法行为;(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及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二)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事故处理;(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二)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依法控制火灾违法嫌疑人;(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7、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8、;(七)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A)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彳百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六)
9、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七)指导、督促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和其他场所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八)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且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彳罚首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协作,建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衔接机制。具
10、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包含用火、用电方面内容的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宣里,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四)协助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五)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进行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
11、、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根据需要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I、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档案;(二)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或
12、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开展消防宣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5气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
13、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书面告知供水单位进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14、单位应当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标线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完好。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建筑物供配电设施、燃气管道的配置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广告牌、防盗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六条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
15、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共用的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可以依法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第二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检查。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吏用、营业期间,应当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特定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发出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第二十九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灭火药剂,保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