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遗产税中的免税功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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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在遗产税中的免税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不计进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其中包括被继续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回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据此,所述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这些知识产权当属于遗产税的免税范围。税收是杠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显然在于鼓励人们的创造积极性。通常,对免税或避税这样的好事,各界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议论,但可惜,有关知识产权免税功能的议论少之又少,和社会上对人寿保险金在遗产税中的免税功能的强烈关注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了。这也正体现了国人保险意识的浓厚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笔者在此结合实践中客户就此提出的有关咨询,草
2、做下文,并希看能够借此抛砖引玉。一、关于纳进遗产税免税范围的知识产权的具体项目在这方面,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的只有三项:一是著作权,二是专利权,三是专有技术。题目是,只能是这三种知识产权才予以免税吗?税收是经济杠杆,毋庸讳疑,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在于鼓励人们的创造积极性,引导人们开发自有知识产权的爰好。从这个角度出发,诸如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商标等等这些也是属于创新性工作的知识产权,他们也具有财产属性,为什么要被排除在遗产税的免税范围之外呢?二、关于被继续人自己创作、发明的题目根据上述草案的规定,被继续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应由被继续人自己创作、发明。然而,在知识产权实践领
3、域委托他人研发新技术、ODM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的有关规定,发明人、创作人、设计人、开发者等完全可以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相分离,例如,专利的发明人是张三,而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则可以是李四;软件的开发者是王五,而软件著作权人则可以是赵六。由于遗产税针对的是富人,而富人对于自己直接从事创作、发明的爱好通常不会很高,但富人有的是钱,遗产税既然要鼓励人们的创新积极性,就应当在富人的钱和技术开发创新活动之间架起一座友谊的桥梁,即应当通过遗产税法律的规定,让富人为了避免缴纳遗产税而热衷于将其手中的钱投进创作、发明的创新活动中。假如像现行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那样要求
4、能够免税的相关知识产权必须由被继续人自己亲身创作、发明,那么就难以达到鼓励人们投资创作、发明活动的立法宗旨,友谊的桥梁就难以建立。三、关于回本人所有的意思上述草案规定列进遗产税免税项目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项,其权利要回本人所有。按法条上下文的字面来理解,该规定至少可以理解为要回被继续人所有,哪怕该等权利是被继续人参与(即与他人一起合作)创作、发明的,也要求其所有权回被继续人一人所有。假如是这样,将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等知识产权由合作者共同所有的现象非常不利。由于知识产权既然为合作者共同所有,就必然不能全部回一人所有,那么合作者任何一方死亡后,由于其知识产权并非回被继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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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遗产税 中的 免税 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