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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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XX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根据XX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2035年)XX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全面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
2、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方式原则上以后奖补政策为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审批、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第七条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
3、次性给予IOO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第八条专利导航项目补助。对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成本3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第九条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个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十
4、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择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中: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合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补助。第十一条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补助。支持省内企业以转化、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使用权,对单笔实际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补助购买方,单笔项目资金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补助不超过3项。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
5、万元资金补助。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IOO万元资金补助。第十四条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补助。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十五条商标品牌保护补助。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申报主体,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补助一次。对本省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经批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省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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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