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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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煤矿行业除外),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外的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
2、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等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评估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估,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XX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应严格遵循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XX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
3、测检验资质许可的独立法人单位,登录XX省政务服务网“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省应急管理厅收到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办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申请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第
4、八条省应急管理厅在受理新办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延续资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资料完成审查。对资质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变更申请的需进行专家评审。省应急管理厅在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从省安委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少于两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作为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资质认可审批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应急管理厅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作出资质认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颁证决定书并说明原因。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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