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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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方案(财综2016)54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X发(2019)2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23)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
2、(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XX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调整及结转、结余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发挥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引领带
3、动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助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提升,具体支持方向如下:(一)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围绕打造乡村振兴齐X样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西协作和对口支援、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开展品牌服务项目;对参与实施“十强产业双百工程”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补助;对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补助。支持范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每年重点安排部署进行调整。(-)支持社会组织服务民生事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养老育幼、社会事务、儿童关爱、慈善社工、就业创业、安全生产
4、、助残助医、文化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项目。(三)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阵地建设。支持XX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实体化运作,由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进行运营,提供运行维护、培育孵化、信息咨询、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服务项目。(四)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支持举办“XX省社会组织大讲堂”项目,用于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效和品牌化建设能力,开展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等政策业务培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五)开展省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工作。第六条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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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社会 组织 发展 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