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助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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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23)1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X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
2、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第四条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据实分配、专款专用、规范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第五条省级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分配下达资金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申报、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公开等工作。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六条省级补助资金每年补助一次,补助范围为上一年度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3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第七条省级财政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
3、性补助。同一企业有多个品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可按照符合规定品种个数申领省级补助资金。在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第八条省级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申请拨付。(一)每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当地药品生产企业在全国前3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相关证明、当地出台的相关激励政策措施等材料。(二)每年11月底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审核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并申报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预算。(三)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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