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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专家的调用、遴选、考核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专家包括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应急管理咨询专家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应急管理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
2、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第四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第五条设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配合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二)制定专家遴选、使用、考核评价及保密工作等相关制度,负责组织专家的遴选、调整、审核、培训等工作。(三)配合有关处室调用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四)定期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专家的各类评价,形成专家工作情况简报。第
3、六条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由省应急厅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专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第七条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或省应急厅有关业务处室推荐),省应急厅审定通过后公示专家名单。专家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专家进行调整。应急管理专家的基本条件为:(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在省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四)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10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XX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办法规定的其他遴选条件。第八条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一)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二)对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XX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三)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第九条应急管理专家的
5、主要职责:(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三)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第十条专
6、家具有以下权利:(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S)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四)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
7、任务后,向调用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为被评审或检查企业进行过安全咨询、指导及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或检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等情况,在评审该企业项目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七)未经许可,不得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第十二条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用为省应急管理专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一年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三)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六)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企业自行聘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严肃追责问责。(七)其他相关情形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