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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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经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银行、邮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单位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址、
2、名称、及监督电话。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登记并核发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或者电子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负责。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不留存纸质凭证,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核发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
3、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号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现场核发号牌,号牌号码以随机选取(十选一)的方式由申请人通过登记管理系统现场确认。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九条在本省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交易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S)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材料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强制性
4、标准查验车辆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核验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管理系统中录入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车身颜色等车辆信息和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等所有人信息,上传车辆整车编码、合格证、来历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左后方45。整车照片和所有人(或代理人)手持本人身份证明照片,委托办理的还需要上传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照片。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中记录车辆信息及不予登记的原因,定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电动自行车违规产品信息管理”功能上报违规产品相关信息,并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5、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四)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五)属于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六)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七)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A)属于被盗抢的;(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有第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情形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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