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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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以下简称共有收益)的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监督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共有收益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具体实施,并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共有收益信息公示系统。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共有收益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
2、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共有收益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共有收益管理单位规范共有收益管理行为,调处相关纠纷。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配合镇街做好共有收益管理的相关工作。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行为,组织开展共有收益管理等业务的培训工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共有收益的管理第四条【共有收益的范围】共本办法所称共有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用于生产、管理、租赁等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共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非规划类车位、业主
3、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屋面、围墙、大门道闸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设施所得的收益;(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场地或者文体设施进行租赁或者管理产生的收益;(五)利用业主共有的配套房屋所得的收益;(六)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占地费或场地费;(七)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A)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
4、入;(九)共有收益产生的孳息;(十)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第五条【共有收益的获取】共有收益的获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获取共有收益的合同、协议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获取收益的范围、管理成本、财务审计等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签订获取共有收益的合同协议,其中须明确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获取收益的,应当经过法定比例业主表决同意;利用部分业主共有部分获取收益的,应当经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表决同意;但利用部分业主共有
5、部分的外墙、屋顶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经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还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思O第六条【共有收益管理单位之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在管理共有收益期间统称为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第七条【共有收益管理单位之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代为管理共有收益期间应当遵循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原则,如实登记账目明细,并留存与共有收益相关的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合同等凭证,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明细账目复印件和相关凭证复印件提交业主大会。第八条【共有收益管理单位之
6、三】业主大会成立后,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共有收益。业主可以按法定程序在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管理费用、分配比例等。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共有收益的,管理规约中没有对管理单位进行约定的,应当出具授权书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书加盖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印章。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共有收益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业主共有收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
7、委员会管理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授权委托书、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九条【开设专门账户之一】共有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在首次接管后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并对公共收益相关材料专门建立档案。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提倡在市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开立账户。共有收益账户禁止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的,负责管理共有收益或者办理共有收益账户手续的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
8、委员、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经业主同意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共有收益的,负责管理共有收益或者办理共有收益账户手续的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员工或者经业主同意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由其他人管理共有收益或者办理共有收益账户手续。第十条【开设专门账户之二】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开立共有收益账户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开立专门账户所需要的材料。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的有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加盖业主大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共有收益的授权书、管理共有收益的委托合同、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等。业主共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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