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浅析.docx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定原则浅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物权法定原则浅析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表现。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反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看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因此,随着经济
2、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是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同全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它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3、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假如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高速而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只要符正当律规定,不需要他人积极地为相应的协助行为。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就
4、在于不为一定的行为。义务人只要不干涉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就履行了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他义务。这与债权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具有明显的区别。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尽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关
5、于基本原则熟悉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由于,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串到物权法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之演变与需求而注进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1 .物权法定的含义通常以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由同一规定,而不答应当事人自由改变。例如谢在全先生以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
6、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段匡先生也以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种类以及它的(b)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a)不仅禁止创想法定外的物权,(b)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故协议本身没有尽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一般以为物权法定之内容包含两项,一项是种类法定;一项是内容法定,实
7、际上,这两者并非有着截然的区分。种类法定指当事人不能创想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类型物权。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物权种类进行交易,不得创设新名词,由于即使创设新权利,也只是在他们双方之间生效,不可能产生对世效力。因此物权的对世性特点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让与权利。内容法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悖的物权。这要求:其-,人们在交易当中不得随意修正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比如减少所有权的内容;其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移转权利或创设权利,相对人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比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日本民法典对物权法定主义作出了明文规定:除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外,
8、不得创设物权(第175条)。但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大多数民法典均没有将明文规定。在德国,民法草案理由书中清楚地说明民法是立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因此学说也一致公认物权法定。在法国,对于这一点没有这样明确的说明,以致一部分学者以为民法典规定中列举物权以外可以创设物权。但是,现实中违反公序设定物权是不被承认的,也就没有过新物权被设定的先例。事实上可以以为法国也采取了德国和日本同样的态度。这一结论推广至整个大陆法国家,也不为过。由于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本身之性质决定的,只要有明确的物权和债权划分,即要求物权类型法定。既然物权是对世权,那么大家对之都应该有同一的熟悉,言某种物权众人皆知其为何义、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定 原则 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