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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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辖区内的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第三条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第四条XX省辖区内井工煤矿的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第五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
2、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第六条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每2年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应向所在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鉴XX果上报。第七条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后,鉴XX果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第八条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简称“鉴定机构”)承担。第九条具有鉴定
3、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可接受煤矿企业的委托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不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机构(单位),不得从事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第十条具有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机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煤矿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二)有不少于7名具有采矿、通风、矿建、地质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采矿、通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三)有不少于2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瓦斯检测人员;(四)相关设备和仪器仪表配备不低于以下标准:台式计算机2台、
4、笔记本电脑1台,高速风表4台,中速风表4台,微速风表4台,干式湿度计4支,温度计4支,气压计4台,光学瓦斯检定器9台,便携式瓦斯仪4台,多种气体检测仪4台,秒表、皮尺、记录本及其它设备、仪表等;(五)有健全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XX论等建立有内部评审机制;(六)鉴定人员应当为与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单位)有劳务关系的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有鉴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七)鉴定工作设有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
5、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煤矿企业应当明确总工程师或主管通风安全工作的副总工程师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过程控制负责人;(A)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从业人员必须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具有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高瓦斯矿井等级鉴XX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第十三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一般选择每年710月期间开展矿井瓦斯鉴定工作,且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第十四条参数测定工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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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瓦斯 等级 鉴定 工作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