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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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规范灾害信息员管理,提高“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能力水平,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救助时效,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为各级党委政府救灾决策提供重要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应急管理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灾害信息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二)结构多元、专兼结合;(三)因地制宜
2、、统筹兼顾;(四)相对稳定、科学规范。第三条省、市(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核查评估、会商核定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第五条掌握辖区及本单位基本情况,做好日常的自然灾害隐患调查,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灾避险自救技能,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依据政府发布的短期灾情预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等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效方式(短信、电话、应
3、急广播等)传递给本辖区涉灾群众,引导群众做好灾害防范工作。第六条自然灾害灾情发生后,及时获取并快速分析评估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上报相关灾情信息;视情及时报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协助做好涉险群众的避险转移、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全面参与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七条严格按照灾情统计报送、灾情台账管理、灾情核查评估、灾情会商核定等方面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灾情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灾情信息应通过所在辖区乡镇(街道)逐级上报。第八条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
4、伍开展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灾情采集工作。第三章配置调整第九条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灾情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处(科、股)室、责任人和灾害信息员配置,灾害信息员一般为专职人员。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下开展,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企业事业单位灾害信息员一般由负责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第十条灾害信息员应当设立A、B角,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适量增配,通过专兼职相结合,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齐备,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第十一条灾害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或任命制),需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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