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或场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1商场、市场、
2、会堂、展览馆;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三)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IOoOO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IOOO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四)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
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七)民用机场,候车(船)厅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A)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各地在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严于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
4、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督促指导主管范围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应对主管范围内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工作;(二)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四)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配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火灾 高危 单位 消防安全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