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保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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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保人制度一、名词解释保人制度是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时实行的一项制度,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适用。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限制地方豪强和权贵对诉讼的干扰和滥用,保护普通民众的诉讼权利,以及推动中国司法近代化具有积极意义。二、制度设立清末保人制度是在清朝末期,大约在1900年左右,由清政府设立的。当时,国家内忧外患,社会治安不稳定,政府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出台了保人制度。三、主要内容1 .保人资格:保人通常由地方上有威望、有实力的人士担任,如地方乡绅、商贾等。2 .保人职责:保人对于被监管人群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如确保被保人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对被保人的行为负责等。3 .设立保人机构:清
2、政府在各地设立保人机构,负责对当地居民进行管理和监控。4 .实行保人制度:清政府要求每户居民都要有保人,保人需要对所保的人进行管理和担保。四、保人的资格与职责保人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保证人的介入,为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清末民诉和刑诉法中,保证人的资格和职责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保证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保证人的职责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经济担保,确保当事人不会因诉讼而遭受经济损失。五、保人的选择与确定在选择保人时,一般要求保证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以保证其担保的有效性。同时,保证人的选择也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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