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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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能力,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X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代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消防车道、回车场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市级有关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
2、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将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内容,每年将有关工作部门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情况列为日常检查、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内容;(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定建设消防车通道;(三)对既有消防车通道通行情况进行排查,消防车通道有效宽度及转弯半径达不到大型消防车通行条件的,须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购置适合的灭火交通工具、完善其公共给水设施并建立微型消防站。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一)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有消防车通道规划设计,确保建筑布局符合规划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在规划城市道路的高架桥、人行天桥、下拉槽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承载力、通行净高、净宽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中有关消防车通道的规定;(四)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审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将消防车通道设置、标识化和可视监控设施纳入消防设计审批、验收内容,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有关图纸资料;(二)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
4、施消防车通道规划、管理、维护工作情况;(三)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动、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建设单位调整方案后重新申报、审批;(四)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严格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的设置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三)由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四)对在消防车通道上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依法查处在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系统;(三)完善市政道路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对单位和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内部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完善内部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严格按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图纸组织施工;(二)完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6、后,严禁擅自更改、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登高操作的障碍物,如高大树木、花坛、水景、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四)在建工程项目由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完善单位、居民住宅区内部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二)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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