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docx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开展
2、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第四条XX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XX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档案,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情况每月向社会公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五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坚持警示与教育、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积分管理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的指标量化,积分采取加减分制,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和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分值,综合计算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积分。第七条积分管理分为消防技术服务机
3、构积分和从业人员个人积分两种。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积分管理同时执行。第八条同一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减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同一违法行为应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分别减分。第九条减分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每月定期向总队上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减分统计表(附件1)O加分由技术服务机构向总队申请,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分申请表(附件2)。第十条积分管理对象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同一积分管理对象继续累计记分。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理
4、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记分决定进行相应撤销、变更。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息的记录、归集、公示、查询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章积分标准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采用百分制,分值由初始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初始分默认为IoO分,积分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0分:(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三)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无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五)未按国家标准
5、、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六)存在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从业行为的,或者其从业行为被社会单位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七)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一)不具备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S)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四)指派无相应资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防 技术服务 机构 从业人员 积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