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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实施方案(应急消2019)1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2、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七条根据
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等要素,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具体细化标准见附表。第八条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十条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
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5、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第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对
6、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A)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第三章裁量适用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第十五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但不得引用裁量基准。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
7、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开h第十七条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及时予以答复。第十八条在本规定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场所性质、规模以及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等要素,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在确定场所规模、面积时,可以按照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对独立的建筑、场所等情况综合判断。单位有多栋建筑的,确定面积时不宜盲目扩大到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未涉及的其他栋建筑。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逐步将立案标准、自由裁量基准、判罚案例等嵌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现自动生成立案和量裁意见,最大限度地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同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发现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