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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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O)(以下简称“南繁种业CRO”)的发展,强化对海南省南繁种业CRO主体的扶持与管理,着力培育产业带动潜力强的南繁种业CRO主体,促进全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种业振兴实施方案及南繁种业全产业链发展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繁种业CRO,是指具备自有软硬件条件,能为南繁种业主体提供种质创新、检验检测、数据服务、田间综合服务等第三方专
2、业化有偿服务的社会化机构。第三条南繁种业CRO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报、组织评审、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程序开展。第四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南繁种业CRO认定管理工作,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第五条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在海南省开展本办法所规定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业务范围。为南繁科研育种单位、团体和个人提供常规育种和生物育种等相关技术与研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种质创新、检验检测、数据服务、田间综合服务等业务。(三)业务水平。具备开展南繁种业CRO服务的场所及设施设备,专业设施及设备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
3、南繁种业CRO服务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合同100份以上;具有所服务领域的技术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在同行业中领先;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备省部级以上相应认定资质。(四)人员配备。开展南繁种业科研服务的主体,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学位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开展南繁种业田间综合服务的主体,要拥有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及专业的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五)服务规范。申报主体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申报主体应有明确的企业标准或相关依据。(六)主体信用。申报主体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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