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暂行实施细则.docx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暂行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暂行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明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第5、6款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科技部门受理、初审,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的认定工作。仅适用于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情形。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经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
2、术企业。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一)基本条件1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2.申请人所在或其领办、创办的企业为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分类条件1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且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在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2 .
3、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1)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注: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第四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其所在企业归属地的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高新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省 高新技术 企业 创新 创业 人才 认定 暂行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