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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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划卜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后续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3号)评估结果确定本实施细则是否延续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
2、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和绩效评价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支持事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
3、理。(三)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所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细化明确的年度支持事项、专项资金重点使用方向,结合我省统筹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需要,确定支持范围和内容。(一)引导进出口协同发展,优化贸易结构,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培育贸易发展新动能,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构建绿色贸易体系,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二)引导提高国际化
4、双向投资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外商投资环境,强化对外开放平台功能,提升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三)弓I导完善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强化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动贸易投资提质增效融合发展,促进外向型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重要事项及促进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第六条省商务厅、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外经贸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事项,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一)因素法
5、分配。对于财政部、商务部以因素法为主下达我省的资金,由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根据申报文件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等。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事项,按照报批方案安排使用。(二)项目法分配。对于财政部、商务部以项目法为主下达我省支持政策性事项及重大战略性项目的资金,根据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财政部、商务部有关工作通知明确。(三)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对于财政部、商务部兼顾引导和需要我省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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