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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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在特定情况下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结合从各类公共场所典型人身损害案例,对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情形进行归纳和分
2、析,并在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一、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原因(一)硬件设施缺陷1、楼梯、台阶、门窗等硬件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强制行标准。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2号高某与某单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虽然受害人在下楼时穿着高跟鞋也未扶扶手以致不慎摔倒受伤,但因被告单位楼梯台阶高度比相关规范规定的最高高度高出2.5厘米,法院仍认定被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硬件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6922号周某诉无锡某医院有限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周某在就诊时因医院门诊大厅出口被白色轿车违停堵住,只能绕道门诊大厅旁
3、边空地,导致被空地汽车停车位上限位器绊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预见到会有病人及其他人经常出入医院,对院内道路、广场等应当注意防滑、防绊,对院内设施进行合理的检查与维护,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出入行人相关安全隐患。(二)服务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潜在风险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对特殊人群作出针对性风险警示、或虽设置风险提醒但内容及形式缺乏警示效果以及虽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但实施不到位等多种情形。在上述周某诉无锡某医院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还认为,引起事故发生的是医院设施汽车车位限位器,在门诊大厅外人流量较多的空地上安装具有一定的高度限位器,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医院应当设置明显的
4、警示标志,或禁止行人通行。该医院未在限位器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有禁止通行标志,也未及时阻止行人通行,具有过错。另有案例发生的原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缺乏对潜在危险的控制。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1139号那某诉某人民医院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卫生间存在漏水情况,一直持续没有修理,故被告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瑕疵,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黑04民终383号张某诉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医院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市民开展免费新冠疫苗接种公益活动,活动过程
5、中,张某被接种点一处台阶绊倒导致左膝受伤。尽管医院辩称接种疫苗是完成抗击疫情政府指令性任务,对当事人的摔伤不应承担经济责任。但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在为张某提供接种疫苗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对接种群众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通道处的台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张某在通行时不慎摔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患者或家属自杀、自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3676号周某诉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邵某于2023年1月在某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期间自缢身亡,法院认定医院在安排床位过程中,忽视监管,以致邵某脱离院方和陪护人员视线范围,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
6、任。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构成(一)相对人主体资格关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法律并未限定必须是就诊患者本人。参照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5539号案件判决,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可能因存在某种合同关系而导致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不能就此狭隘的将安全保障义务仅仅理解为因主合同而发生的附随义务,否则将导致在没有合同关系时,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借此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发生,由此将使法律设置安全保障义务以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落空。”从这个层面而言,当医院作为场所经营者、管
7、理人时,相对人包括所有进入其营业场所的自然人,而非仅限于患者,伤者即使并非来医院就诊的患者,也不影响对医疗机构对其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边界的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一般要高于其他民事主体,但医院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毫无边界的。人民法院通常根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判断:1、风险控制标准,即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当与该场所的规模性质、职能范围相匹配Q规模较大、职能较为专业的经营者对风险的控制防范能力更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更重。如,同样是自杀,发生在普通医院和在精神专科医院,两个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可能就不一样。普通医院的职能在于生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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