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申请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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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申请报告范文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地址:邮编:455000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20XX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 口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XX286号总第272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28.3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28.3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
2、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XX年8月30 口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XX年9月6 口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20XX年10月18 口,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XX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XX年12月20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XX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
3、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第54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谈判文件第9页第3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品价格是28.3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28.3元,那么,中标 价28.3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
4、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 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28.3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投标报价的规定。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27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根据谈判文件
5、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的规定的,没有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30条规定的。谈判文件第9页第3行虽然规定了 “所报价格不得低于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这一规定同谈判文件第9 ,页第4点投标报价的规定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断章取义,谈判文件第9页第3行“所报价格”的前提是必须包含招标文件第9页第4点“投标报价”这一规定所列明的项目,即号牌生产至成品的全部费用。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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