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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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支付、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相适应;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需求,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调整;坚持中西药并重
2、,支持中医药产业创新传承发展。第四条通过制定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和使用进行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由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医保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支付政策、限定支付范围等构成。第五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统一执行。第二章目录制定和调整第六条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布结果等环节。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
3、整一次。第七条申请纳入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二)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或者省标准;(三)对应的中药饮片属于药品目录收载;(四)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备案;(五)已经取得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第八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申报纳入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生产许可以证正、副本复印件;(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或者省标准;(三)中药配方颗粒已在江苏省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符合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九条省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中医学、中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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