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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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为峥企Q单恁(注A)章恁三绻文本(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北多(市)XX中收(院、的)章程(草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O(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O(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O第五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注: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
2、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O如:北京市XX区。须具体到门牌号)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O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
3、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O(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25人;单数为宜,理事任期3年或4年)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S)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4、;(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A)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
5、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
6、事会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7、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厂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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