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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版软件管理办法为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正版软件管理,落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主体责任,保障信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第二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成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为分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厅长,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和信息化处,具体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维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
2、件。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实施。各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软件正版化管理员,负责厅机关各处室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及全厅软件正版化组织协调等工作。局属各单位分别设立软件正版化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正版软件的安装、台帐等管理工作。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处负责软件正版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妥善留存宣传网页、影像资料等相关工作记录。规划财务处XX科技和信息化处编制正版软件的采购计划,做好财政预算保障,并妥善保管正版软件费用开支相关凭证。第三章配置采购第六条软件配置遵循安全性
3、、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单位使用的商业软件、OEM软件、免费软件均需纳入配置管理,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第七条软件使用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填报软件使用需求申请表(附件2)。第八条科技和信息化处统计、汇总软件使用部门报送的软件使用需求,对相关软件进行统一测试和试用,综合考虑软件的价格、兼容性、安全性和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软件选型,明确软件名称和版本。涉及使用免费软件的,更新可使用免费软件清单(附件5)。第九条科技和信息化处建立厅机关软件使用管理台账,及时梳理机关软件需求与现有软件许可的差异,依据软件配置原则和实际需求量,编制软件采购计划表(附件3),报正版软件工
4、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条规划财务处将软件采购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指导科技和信息化处完成软件采购。软件采购合同要明确软件名称、版本、授权方式、许可数量、使用年限、兼容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第十一条单位采购的软件,因以下情况申请报废的,需经过科技和信息化处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1 .已经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2 .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技术进步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3 ,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且无法迁移到其他计算机上继续使用的。第四章安装维护第十二条科技和信息化处统一部署软件安装、卸载、升级工作,研究制定软件安装、卸载、升级工作方案,并安排技术人
5、员上门安装、卸载、升级软件。第十三条厅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要求安装、卸载、升级商业软件,需填写软件安装维护申请表(附件9),并在安装维护后签署软件安装维护确认单(附件10)o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软件正版化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使用及维护情况等。同时妥善保存软件采购合同、授权证书、安装序列号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科技和信息化处牵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使用软件的能力、提升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
6、机关各项工作。第十六条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处将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日常宣传活动中,通过厅网站、宣传画报、音视频等载体平台宣传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意义和成果,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第十七条注意防范软件版权侵犯的风险:(一)计算机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许可数目。(三)购买新的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许可。(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准私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私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
7、更改软件。第十八条局机关干部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复制或销售厅机关计算机、软件及其复制品。(二)在购买计算机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三)超越授权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上传互联网供他人下载。(五)私自下载安装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七)故意删除或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厅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软件使用情况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处室/个人认真整改。第二十条注重利用技术手段开展软件使用情况检查。厅机关所有计算机统一安装正版软件检测工具,由软件正版化管理员统一管理检测工具服务端和客户端密码,厅机关干部职工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卸载。第二十一条对于使用非法软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处室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取消当事人和相关处室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扣除当事人年度绩效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厅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