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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20*年7月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6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30号)精神及中共凌海市委、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选举办法。第二条村监委由二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非村委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担任。设委员N名,为便于开展工作,成员中
2、必须有一人以上熟悉或长期从事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村监委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监委侯选人由村党组织推选,由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第四条村监委的选举工作由村支部委员会主持。第五条村监委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4)懂村级经济管理,熟悉基层各项涉农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5)能正常履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提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是因故意杀人
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投放危险品、贩卖毒品、诈骗等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以及因贪污受贿、职务侵占、侵害群众利益等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二是因嫖娼、卖淫、吸毒、扰乱公共秩序、信奉邪教、搞封建迷信、参与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三是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被有关部门查处和被有关部门定性为“村霸”受到处理的人员。四是在村“两委”换届期问,直接或指使他人以拉票、贿选、造谣、暴力威胁选民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处理的人员。五是组织参与非正常上访、无理访等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被有关部门查证处理的人员。六是正在
4、接受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调查未有结论的人员。七是户籍在本村但本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不在本村居住的人员。八是身体健康程度不能胜任岗位需求及其他不适合提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第七条村监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八条村监委成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党员大会推选,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党组织成员中的一人须列为主任候选对象。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组织初审合格后书面报镇党委,经镇党委和上级部
5、门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选举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需在选举日3天前张榜公布。第九条村监委选举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采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额、委员差额(差额比例不少于20%)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第十条村监委选举,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第十一条村监委委员选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X”;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填上另选人
6、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只写姓名不画“O”的无效。另选人必须符合职位任职条件。第十三条正式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荐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监委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十四条正式选举时,选票由村民代表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村民代表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泄露选民本人意愿。不到会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填写。选举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第十五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该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
7、的为无效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视作无效票。第十六条选举投票及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予以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应报街道党工委和区纪委备案。第十七条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第十八条如当选名额不足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第十九条村监委因职务终止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可按照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第二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镇党委同意,取消其本届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经镇党委同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并报镇党委研究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