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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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重点项目管理,优化重点项目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激励支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重点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项目),是指自治区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科技创新、扶贫、生态环保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开工项目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已经开工或当年上半年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是实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重要支撑。(二)重点预备开工项目是暂
2、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后备和补充。(三)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是已经纳入自治区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着力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是保证投资长期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第四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坚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主要进行自治区重点项目的筛选、计划拟制和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加强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
3、合做好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审计、金融、人防、林草、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治区重点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监管工作。第二章申报确定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研究确定当年的自治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自治区重点项目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年度投资目标完成。第十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遴选:(一)能源、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等工业项目;(二)现
4、代服务业项目;(三)铁路、公路、机场、综合交通枢纽、水利、商贸物流、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四)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等社会民生事业项目;(五)科技创新、扶贫攻坚、环保及生态治理项目;(六)现代农业项目;(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它项目。第H一条申报和确定程序:(一)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重点项目的申报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在宁企业和区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建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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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 重点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