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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航天系统所属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科研、试验、生产等任务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航天事业发展,根据XX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办法、XX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航天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应以“保核心、保重点、保一方平安”为指导思想,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落实“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
2、责指导、监督本市航天系统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二章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第七条保卫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接受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保卫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八条单位设置保卫机构和确定保卫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单位任免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意见。第九条单位应当为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交通、通信工具。单位应当为保卫人员增设风险岗位X贴,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章安全防范职责第十条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二)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三)指导保卫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四)将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科研、试验、生产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安全防范工作计划、制度,并督促落实;(五)保障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六)处理其他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二)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S)组织值勤、巡逻、检查、守护、押运、试验保卫等安全防范工作;(四)加强本单位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计算机信息网络、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等的安全防范管理,督促整改隐患漏洞;(五)组织物防、技防设施
4、建设,确保设施有效;(六)XX有关部门审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向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提出调整意见;(七)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调解内部治安纠纷;(A)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九)排查内部不安定因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大不安定因素,并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十)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十一)指导本单位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十二)管理本单位外来人员;(十三)执行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监督单
5、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开展法制宣传、安全防范教育活动;(三)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四)指导单位开展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工作;(五)协助单位做好大型军品执行试验任务押运等安全防范工作;(六)协助单位疏导内部不安定事端;(七)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第四章安全防范;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以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防范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开展创“治安安全合格单位”活动。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一
6、)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要害部位人流、物流出入登记、检查制度;(S)要害部位人员审查制度;(四)军品科研、生产、试验、押运等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五)工作、生产、仓库、科研等场所和内部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六)现金、票据、印签、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七)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和枪支弹药安全防范管理制度;(A)安全防范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九)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十)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十一)其他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单位任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7、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第十七条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漏洞。对本单位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漏洞,应当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做好军品运输押运、试验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不安定事端、治安灾害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研判内部各类不安定因素,积极解决本单位人员反映的问题,防止并化解不安定事端;对重大不安定事端等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上
8、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外公开的电话应当具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第五章要害部位等级划分和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单位要害部位安全防范等级分为三级。第二十三条一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和航天科技工业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一)战略、战术导弹、运载火箭、卫星、飞船(包括飞船产品)总装厂房和存储库;(二)战略导弹、运载火箭液体、固体发动机总装厂房和大型试车台;(三)卫星、飞船空间物理环境模拟仿真试验室、大型吸波屏蔽试验室、航天仿真中心;(四)涉密计算机中心、通讯枢纽;(五)承担军品型号任务的部门、档案库;(六)液体推进剂、火工品、剧毒物品集中存放的库区和高感度固体推进剂研制
9、、生产部位。第二十四条二级要害部位是指对航天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和职工生活有严重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一)导弹、火箭、飞船、军用卫星总体设计室;(二)整弹、整箭、整星、飞船调试、检测部位;(三)战术导弹固体发动机总装、检测部位和试车台;(四)军品型号制导系统调、测试部位;(五)战斗部研制、总装、检测部位;(六)军用卫星重要分系统生产、检测部位;(七)大型风洞试验室;(A)生产、使用、周转、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的部位;(九)特种装备储存库;(十)价值IOOO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储存库区;(十一)承担重点军品型号任务的厂、所保密室;(十二)通讯中心。第二十五条三级要害部位是指除一、二级要害部位外,对某一单位、区域有较大影响、需要列入要害进行安全防范管理的部位。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在要害部位按规定分别配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对技术防范设施经常维护、保养,并建立折旧更新制度,按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尤其在维护军品研制安全、重大军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