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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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题目。文章首先从该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谈起,其次对法律规定的九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回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最后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从而加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和熟悉。一、引言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回责原则的研究范畴。侵权行为法的回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
2、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题目做出定论。正由于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是具有意义。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回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治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3、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治理法第56条;兽药治理法第47条;环境保*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 .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3 .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行为人
4、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四、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一)、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职员的侵权行为、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
5、的赔偿案件。(二)、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1、机关或其工作职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多称为公务侵权责任。其特点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职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职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职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留意义务。国家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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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