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管理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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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管理的影响新广告法颁布以来,对互联网广告的内容策划、经营管理和产品形态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包括强化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力度等内容。细究之,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广告法的颁布施行是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下营销方式迅猛发展的背景决定的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互联网广告带来了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在1994年颁布广告法时,我国广告营业额280亿元,完全没有互联网广告的踪影。而20072014年期间,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从106亿元飞速增长到1500亿元,年增长率保持在45%55%的水平。2011年我国互联网广告营收首次超越报纸收入,20
2、13年首次超越电视广告收入,互联网广告已经与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营销手段共同成为众多企业推销宣传的重要手段。新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享有与广播、电视、报刊音像等传统营销方式位于同等的地位。1互联网广告在日常经营管理发挥更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通过对承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网络媒体做出更加规范的约束,使其在日常的营销活动中更多的挖掘互联网在PC端和移动端的不同优势,倚靠互联网广告的交互性、广泛性、精准性、感官性等优
3、势进行推广。二、新广告法要求互联网广告的呈现形式更加严格清晰,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运营规范化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广告主,新广告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而在此之前,互联网花样百出的广告形式对互联网查询信息的用户体验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用户在页面很难找到关闭广告的标志。第二,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无法一键关闭,用户
4、在点击关闭标志后,强制弹出广告详情页。此前,以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为例,在打开首页的同时,页面会强制显示banner广告或浮动广告,并以此向广告主收取费用,由于广告无法或难以关闭,CTR(C1iCk-ThrOUgh-Rate)可以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而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今后互联网页面广告都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更加严厉的约束和限制了广告的发布形式,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互联网广告商的收入来源,但同时,这又要求广告商以用户体验为首要条件,不断创新广告服务产品与呈现形式。三、新广告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内容更加正式明确,要求商品质量和从业者素质更加高标准互联网媒体中的生活服务类节目和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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