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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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根据科技部、中宣部等五部委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分为两类:1聚集类基地,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及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创新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
2、共服务的特定区域。2.单体类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拥有较强业绩、取得突出成绩,一般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或行业引领性、先进示范性的企事业单位。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制定等工作。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厅,承担具体认定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市(州)党委宣传部是基地的推荐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州)网信、文旅、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统筹资源,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基地激励举措,协调和推动基地建设发展,对已认定的基地开展监督指导。第五条园区管委会、基地依托单位分别是集聚类、单体类基地建设运行的
3、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申报、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集聚类基地须是在四川境内行政管辖区域,具备以下条件:1 .定位准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或补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省或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2 .示范性强。文化科技融合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3 .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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